阴影
阴影 阴影
第B0009版:财富·维权
3  4  
PDF 版
· 等啊等,4S店就是不通知提车
· 律师说法
· “定金”“订金”要分清
· 销售过期变质食品
乐购超市被罚1万元
· 上吐下泻 精油惹祸
· 购车族,睁眼分清“定金”“订金”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9年6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销售过期变质食品
乐购超市被罚1万元

  本报讯 因出售过期食品的浙江湖州乐购超市,在向消费者支付“一赔十”的赔偿款后,还被浙江湖州工商处以一万元的罚款,这也是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第一家领到食品安全万元罚单的商家。

  6月9日,湖州的陈女士气愤地到工商部门投诉,称在湖州乐购超市买到了过期变质食品。“这是《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以来,我们首次接到有关过期食品的投诉。”工商执法人员表示。

  陈女士当时购买了7包爆米花,生产日期标着2009年6月6日,保质期仅1天,在她购买时,这些爆米花已经过期3天了。“我另外还购买了3包九芝斋糕点,结果拆开包装后发现有虫子,想想都恶心。”陈女士皱着眉说。

  经超市方面确认,陈女士购买的爆米花和糕点均已过期变质,总价款21.3元。据《食品安全法》的新规定,该超市对消费者进行了“一赔十”的赔偿。

  “虽然商品价格并不高,但鉴于乐购超市出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经营单位,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我们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表示,在获得充分证据,并履行法定程序后,6月19日,工商部门依法向乐购超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这是首例对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罚款万元的案件。工商执法人员认为,作为知名度较高的大型食品超市,理应率先加强管理,把好商品进货关,让消费者放心购物,相反,因出售过期变质食品而被消费者投诉,性质严重,应予以重罚。

  本报通讯员 陈淳戈

  本报记者 陈聿敏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钱江晚报 财富·维权 B0009 销售过期变质食品
乐购超市被罚1万元
2009-6-22 48257178002CE175482575DC00230342[A1-陈聿敏≈B1-陈聿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