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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拍摄记录还是摄影创作

“鸿运牛年”惹著作权官司

  本报讯  倪东方是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以石雕见长。近日,围绕其石雕摄影作品引发了一起著作纠纷案。原告是拍摄倪大师石雕作品的摄影师洪建国,被告是丽水张氏摄影有限公司(下称:张氏摄影)。

  一审判决张氏摄影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洪某经济损失1万元等。张氏摄影不服一审判决,已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据张氏摄影负责人张谷有介绍,去年10月份,公司在承接青田石雕节照片加工业务时,发现原告洪建国的石雕照片拍得不错,就想用此照片做挂历和台历样照。同年12月20日,通过中间人与洪建国沟通后,他选用了洪的几张石雕照片,制作成2009年版“鸿运牛年”挂历、台历各100本,在春节期间送给一些摄影界的朋友和客户。为了对洪建国表示感谢,他还给他送去了挂历和台历。

  今年1月洪建国收到挂历和台历后,认为张氏摄影在没有取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将自己的摄影作品制作成署名为“洪建国作品 张氏印刷”字样的挂历和台历,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伤害了自己与倪大师之间的感情,并在摄影界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就将张氏摄影告上了法庭。

  而被告张氏摄影认为自己并没有擅自使用洪建国的作品,采用之前通过青田中间人征求过洪建国的意见,并得到同意。再则,张氏摄影并没有把印刷的挂历和台历进行销售,只是用于赠送。

  此案争议的焦点,即原告洪某是否为本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张氏摄影认为涉案照片只是对大师的石雕作品记录摄影,这类作品不可能有创作高度,更不可能有独创性,因此,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则认为,洪建国与倪大师之间并没有订立合同,按著作权法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协议的,对摄影作品的归属者就是摄影者,所以这个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是原告的。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的照片应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摄影作品。

  本报通讯员 陈建东 叶瑞胜

  本报记者  薛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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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浙江新闻·巡城 a0007 “鸿运牛年”惹著作权官司 2009-08-03 2 2009年08月0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