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召开危险驾驶犯罪研讨会
刑法权威谢望原:危险驾车应入罪
一场场惨烈车祸的发生,一个个鲜活生命的逝去,撞击着人们的心灵,也引起了法律专家们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格外关注和深刻思考。悲剧的不断上演,更把酒后驾驶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
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在汽车文明明显滞后的现实面前,应从立法上完备防范体系加大惩罚力度。在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之间可能存在差别,只能期待通过上位法的修订,或由最高法以案例指导的形式,统一对类似行为的法律适用,以免造成社会的争议。
本报记者 董碧辉
作为国内刑法学方面的权威人物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谢望原一直关注着最近发生的飙车案、酒后驾车案等事件的发展,“我国当前道路交通犯罪极其严重,因此,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有关道路交通犯罪的立法经验,认真检讨现有的与驾驶机动车辆有关的交通犯罪立法,及时修改完善我国刑法立法的不足。”
英国危险驾驶
有多项罪名
谢望原介绍,英国关于道路交通犯罪的立法,可谓在西方国家中为最完备者之一。英国法律规定,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以危险的方式驾驶机动交通工具造成他人死亡的,构成“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罪”;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以危险的方式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英国对酒后驾车就规定了多种罪名。”如果致人死亡,就获“在酒精或毒品的影响下疏忽驾驶致人死亡罪”,即使没造成事故,也有“在酒精或毒品的影响下驾驶罪”和“在酒精浓度超标的情况下驾驶或掌管机动车交通工具罪”。
“而反观我国,只有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谢望原认为,这一立法粗糙简单,已经不能适应需要。
他认为,我国刑法学界和立法者似乎总是认为“交通肇事罪”只能是过失犯罪,故未能突破传统思维进行创新型立法。其实,认为交通肇事罪只能是过失犯罪乃是一种天大的误解!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核心概念就是“肇事”,而“肇事”即“引起事故”、“闹事”的意思。在本来意义上,“肇事”既有过失引起事故的含义,也存在故意挑起事端的意思。而现实生活中的酒后驾驶、严重超速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很多场合更可能是故意放任所为!由于以往我们偏执而狭隘地将交通肇事罪置于过失犯罪的理解来进行立法和司法,导致刑法第133条不能适应繁纷复杂的现实。
而且,交通肇事罪成立条件要求太高,不利于有效打击与防范此类犯罪。根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明确要求“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等才构成犯罪!如此苛刻的成立犯罪要件恐怕在世界各国刑法中都属罕见。
呼吁增设
“酒驾”和“危险”罪
谢望原建议,专门设立“酒后(包括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罪”,即明确规定酒精含量超过一定安全标准而驾驶机动车辆的,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均应认定成立犯罪。至于我国酒精含量的安全标准,可以在征询有关医学专家意见后确定。
另外,增设“危险驾驶罪”,禁止在公共交通或人们日常生活区域飙车(赛车)或者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将那些以取乐、竞技等为目的的在公共交通或人们日常生活区域飙车(赛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同时,将那些超过法定时速一定比例的驾驶行为犯罪化。至于以超过法定时速什么样的比例作为犯罪化的起点,可以征询有关方面专家意见后确定。
“以竞技、娱乐等为目的的‘飙车’行为,本质上已不具有‘交通运输’的特征,应当排斥于社会大众所认可的‘交通运输’行为之外。,‘飙车’致使他人死伤的案件,不宜按交通肇事罪处理,而应当按照‘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2009年7月24日,作为应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酒后驾驶”与“危险驾驶”涉及犯罪问题的研讨会的专家之一,谢望原在发言时同样阐述了上述观点。他表示,现在道路交通犯罪频频发生,需要大幅度提高有关犯罪的量刑幅度,从而有效阻吓非法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