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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006版:宁波城事·甬现

新车还没卖出就遭遇车祸
车价“折扣损失”由谁承担

  本报讯 新车在从一家门店运到另一家门店的调剂过程中,被追尾了。交警对这起交通事故做了事故认定书,追尾车辆负全责,而新车无责。

  但是,新车修完后,虽然外貌上没什么影响,但是,却只能打折销售出去。

  新车的4S店提出了“零售车辆折损费”,引起了双方的争议,最终闹上了法庭。昨天,海曙法院审理了此案。

  经过调解,驾驶追尾车辆的陈先生承担了1800余元的“零售差价损失费”,并当庭履行。

  事情是这样的,胡先生是宁波市一家汽车4S店的员工,去年12月29日,他接到一笔订单,一名客户在公司的海曙门店预定了一辆长安金牛星小客车。

  恰巧,海曙门店没现货了。胡先生电话询问,得知江东区的一家分店有现货,于是,他跑到江东去调货。

  当天下午3点半,胡先生开着新车回海曙门店,被陈先生驾驶的小轿车追尾。

  幸好,人无大碍,只是这辆簇新的车,还没找到主人,牌照也没上过,就先挂了彩。

  客户得知此事后,撤掉了订单。

  新车被撞击后,尽管已经通过维修基本复原,但是,4S店在出售此车时,还是要向消费者说明情况。最终,这辆车最终的成交金额是4.5万元。

  汽车4S店认为,这辆车的售价是5.39万元,通常情况下会以5.29万元的价格成交,因此,损失了7900元。

  汽车4S店表示,事故的责任应该由陈先生承担。不过,陈先生拒绝了。他表示,自己已经赔了维修费,不应该再赔其他费用。经过调解,驾驶追尾车辆的陈先生承担了1800余元的“零售差价损失费”。

  本报通讯员 李义山

  本报记者 王益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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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价“折扣损失”由谁承担
2011-07-27 2083120 2 2011年07月2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