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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16版:时评个论

现代“生死状”

  河南汤阴县一家肉联厂厂区存有15吨液氨,工厂为避免这些液氨发生爆炸造成职工伤亡后担责,强令职工签“生死状”。该合同规定,“如遇非单位原因引发液氨储罐爆炸,导致乙方伤亡事故,甲方概不承担责任”。对此该厂年轻职工,尤其是大学生均表示,绝不签订合同。

  ①什么年代了,还有这么不讲人性的厂长,强令职工签“生死状”。

  ②上世纪30年代,夏衍笔下的“包身工”签《卖身契》尚且有“如有头痛伤风,归招工员负责”的约定,难道今天个别老板比过去压榨工人的“包老板”、“包工头”都不堪?

  ③劳动保障法规在哪里?劳保、安监部门去哪了?地方总工会、党委、政府知情吗?

  ④有时候,自己的命运“全靠我们自己”。懂法的、拒签的年轻职工,应该同全体员工一起据理力争,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王国荣


钱江晚报 时评个论 a0016 现代“生死状” 2012-05-13 钱江晚报2012-05-1300013 2 2012年05月13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