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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005版:淳安生活

我的工程款该向谁要?

  2011年,千岛湖镇一家建筑公司承包了某企业的职工宿舍楼建设工程,我姓闻,负责该工程的土建。2011年12月工程完毕后,我与该公司的项目经理王某就尚未支付的工程款进行结算,王某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土建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66360元整。”王某在欠条的落款处随手签上了自己的大名,但却忘了加盖公章。直到去年一直未付工程款,我便要求其支付所欠工程款266360元,王某却要我去找建筑公司,说钱在建筑公司里。当我找到建筑公司时,该公司却说那个欠条是王某自己写的,如果是建筑公司所写,肯定会盖上单位的公章,所以还是让我去找王某要回欠款。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意见:

  根据闻先生所述,闻先生与建筑公司之间形成工程承揽关系,由于闻先生个人不具备工程施工承包资质,依法前述工程承揽关系为非法无效。本案中,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工程施工为合格工程,闻先生可以按照约定(双方结算凭证)要求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王某出具了工程结算欠条,如系履行公司职务行为,应由建筑公司承担结算支付义务;如王某与建筑公司为工程承揽合同关系,则王某单独对出具的欠条承担付款义务,同时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建筑公司在未付款范围内与王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律师建议:如本案中王某与建筑公司相互推诿而拒付工程款,又无法确定他们之间法律关系情况,可将王某与建筑公司作为共同被告,通过法律途径查明事实解决。

  本期特邀点评: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章献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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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淳安生活 g0005 我的工程款该向谁要? 2013-03-22 钱江晚报2013-03-2200013 2 2013年03月2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