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 数字报纸


n0007版:宁波城事·办案笔录

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

依据法律不同,获赔金额相差很大

  播报人:金萍

  一名中巴车乘客,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乘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损害赔偿,宁海法院判决支持。

  乘客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受伤,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赔偿。依据的法律条款不同,赔偿的计算方式也不同,获赔金额相差很大。

  薛某, 59岁,宁海人。

  2011年8月,薛某和往常一样,坐上一辆中型城乡中巴车,从宁海去往强蛟。

  中巴车在行驶途中与一辆重型牵引车发生碰撞,薛某受伤并造成十级伤残。

  经鉴定,中巴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重型牵引车负次要责任。

  去年9月,薛某将中巴车车主祝某和车辆运输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

  薛某认为,乘客接受客车运输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他坐中巴车时受伤致残,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中巴车主和运输公司赔偿。

  对此,两被告表示,他们愿意赔偿薛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但他们认为,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而不应适用带有惩罚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薛某作为旅客、消费者,乘坐营运的客车,与运营方建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薛某接受客车运输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两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薛某在接受客运服务过程中受伤致残,既可选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又可选择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院对薛某选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损害赔偿予以支持,一审判决祝某赔偿薛某经济损失30余万元,车辆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依照《侵权责任法》和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算获赔金额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薛某可以同时主张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根据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计算标准,薛某造成十级伤残,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30674元(21779元/年×6)、残疾赔偿金130674元(21779元/年×6)。

  而适用《侵权责任法》,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与前者不同,残疾赔偿金为34058×20×10%=68116元,且没有包括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本案中,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的赔偿金比适用《侵权责任法》多了19万余元。

  本报实习生 章格 本报记者 陈翔


钱江晚报 宁波城事·办案笔录 n0007 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 2013-04-09 2978700 2 2013年04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