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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盗车杀婴”案追踪

一条小生命,为何仅赔一万七

法律困局:新司法解释不支持刑事附带的精神损失诉讼

  吉林省长春“盗车杀婴”案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周喜军死刑,对被告人处罚金5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只有1.7万元。赔偿金额少、甚至仅相当于罚金的三分之一。

  一条鲜活的小生命离去,给生者造成如此巨大的精神痛苦,为何仅赔这么少的钱?这引起了舆论的普遍关注。

  “对刑事方面,判被告人死刑我是满意的,但民事赔偿方面,我们非常不满意。”被害婴儿父亲许家林对记者表示,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他要求赔偿孩子丧葬费1.7万余元、孩子死亡赔偿金35万余元、一家人精神损害赔偿金200万元,但是法院仅支持了孩子丧葬费,他当庭提出了上诉。

  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齐兴茂说,被告人周喜军因同时犯盗窃罪,按法律是需要处以罚金的,5万元罚款没有问题。1.7万元赔偿金给人的感觉确实太少,但却是依法判定的。这只是丧葬费的直接经济损失,没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两部分。

  记者了解到,根据今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中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认定死亡赔偿金也属于精神损失层面的,所以不能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因而法院只支持了丧葬费用。”齐兴茂说。

  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刚告诉记者,很多法律界人士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应该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但一直没有明确写进刑事诉讼法。因为有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不多,但精神损害却很大,此案就属这种情况。

  王刚说,在最新司法解释没生效之前,死亡赔偿金这一项还是支持的,有时能赔几十万,有了新规定,反而不支持了。如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法院可能不会受理,许家林的民事赔偿请求遭遇法律困局。 据新华社


钱江晚报 中国新闻·热点 a0016 一条小生命,为何仅赔一万七 2013-05-31 3047671 2 2013年05月3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