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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003版:嘉兴生活

经营协议到期 旅行社拒绝返还保证金及营业收入

法院:合同双方应自觉履行其法定和约定义务

  7月12日,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嘉兴某旅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谢某保证金及营业收入6万余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谢某原系嘉兴该旅行社平湖营业二部经理。2011年12月,谢某与该旅行社签订了《旅行社门市部经营协议》一份,约定谢某在旅行社之下从事其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经营项目,谢某向旅行社支付责任保险2000元,支付公司会计年工资的三分之一;旅行社向谢某收取1年的管理费1万元,收取现金保证金5万元。协议同时约定,经营合同到期后谢某应立即上交公司营业执照及业务章,旅行社即日一次性归还原告保证金并支付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若归还保证金及利息拖延,延期则按双倍归还。

  2012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旅行社负责人向谢某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原告移交的该旅行社平湖营业二部营业执照正副本、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但旅行社却未按约归还谢某保证金5万元及营业收入1万余元。谢某将旅行社诉至平湖法院,要求旅行社归还双倍保证金及营业收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其法定和约定义务。本案原、被告签订《旅行社门市部经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旅行社主张合同无效的抗辩不能成立。合同到期后,原告谢某已按约向被告旅行社交接了公司营业执照、业务章等,被告旅行社未按约返还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旅行社应予返还保证金5万元。关于原告谢某主张双倍返还保证金合计10万元的主张,法院认为保证金不属于定金性质,主张的双倍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游情天/文


钱江晚报 嘉兴生活 z0003 法院:合同双方应自觉履行其法定和约定义务 2013-07-19 钱江晚报2013-07-1900011 2 2013年07月1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