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付款时间
播报人:慈溪法院
两家公司有生意上的往来,这次,为了少付10万元,他把领(付)款凭证上的时间改了。
陈某是慈溪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至9月期间,A公司向外地的B公司购买设备计货款34.8万元。
2011年9月9日,A公司向B公司用承兑汇票支付货款10万元。同年9月23日,双方对账确认,A公司尚欠B公司货款14.8万元,并约定在同年12月20日前付清。
A公司到期未付款,B公司向慈溪法院起诉。举证期间,A公司提供了一张2011年9月29日的领(付)款凭证,表明10万元已支付。而B公司坚称,此事纯属捏造,怀疑领(付)款凭证中的日期2011年9月29日中的“2”,是A公司事后添加。B公司向法院申请鉴定。
鉴定证实,事实果然如B公司所料。陈某无可辩驳,只好提出与B公司调解。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A公司全额履行了付款义务。
慈溪法院审理后认为,虽双方已调解,但陈某伪造付款日期企图抵赖欠款10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证据罪,判决罚款2000元。
昨天,法官向陈某送达了罚款决定书,陈某当场交纳了这笔款项。
本报通讯员 亦茗 斐斐
本报记者 陈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