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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007版:浙中城事·热线

公交车上扔手榴弹的大爷
因危害公共安全被判7年

  公交车上,彪悍的七旬大爷扔出颗手榴弹。很多人还记得这事,还好是颗哑弹,没闯大祸。(详见本报《浙中城事》2015年1月13日J5版)

  昨天上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77岁的王大爷被两位法警搀扶到被告席上,他安静地听着法官对他的宣判,神情有点恍惚。

  法院一审判决王大爷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情回顾

  王大爷怎么跟公交车结下仇呢?去年10月8日,王大爷坐19路公交车出门,到站下车的时候,他和司机吵了起来:“距离车站还有5米远,他不给我送到站就让我下车!”

  第二天,王大爷又拦住这个司机的19路车,没谈拢之后,在路上捡了块石头砸公交车后面的车窗,一块玻璃碎了,女儿赔了600元钱。

  王大爷越想越火,想跟那个司机同归于尽,翻出了文革时期留下的手榴弹。

  10月10日下午1点多,王大爷把手榴弹插在右侧腰带里,坐上了同一个司机的19路车。等坐在公交车司机的后面座位上之后,王大爷拉开手榴弹的拉环。幸运的是,手榴弹并没有爆炸,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被判7年

  公诉机关认为,王大爷的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认定他既遂和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故意犯罪。

  根据公安机关当日在现场提取了疑似手榴弹木柄、铁质手榴弹弹体、金属铜丝组成的拉索、呈爆开状的金属雷管、残留的金属碎片等疑似手榴弹构件,经过鉴定,检验意见为:手榴弹已被引燃,但弹体未能爆炸,分析可能为雷管的起爆药失效所致。

  法院认为,王大爷采用在公交车上引爆手榴弹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但是手榴弹并没有爆炸,为什么会认定王大爷既遂呢?主审案件的李法官说:“王大爷在公交车上实施了引爆行为,并引燃手榴弹,危害公共安全,其犯罪行为已实施终了,已具备爆炸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既遂。”

  不过考虑到王大爷属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从轻处罚。而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王大爷的罪名成立,王大爷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王大爷当庭没有提出上诉,但他还有10天的上诉期。昨天宣判的时候,王大爷的家人都没来。 通讯员 项丽贞本报记者 吕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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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0 3821409 2 2015年03月2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