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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一小时结束,法官当庭宣布:
起诉大桥管理方的老王败诉

老王拒绝调解,称将继续上诉

  王林友把椒江大桥实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大桥通行收费。(本报昨天A9报道)

  昨天,椒江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一个小时左右结束,双方辩论不算多。

  王林友提出,既然建桥时的贷款已还清,就应停止收费。但被告提出,收费有政府文件作依据,也符合国家法规。

  结果是,王林友输了。

  本报记者 史春波

  庭辩焦点:

  大桥是否经营性公路

  2001年建成的椒江大桥,是否经营性公路,成为昨天庭辩焦点。因为,经营性公路最长的收费年限为25年,政府还贷公路则为15年。

  《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称为政府还贷公路。

  王林友据此认为,椒江大桥是政府还贷公路,因为椒江大桥实业公司的股东均为国有企业,其中有一个股东就是浙江省公路局。那么,还贷结束后就不应该再收费。

  但被告代理人认为,椒江大桥是经营性公路。因为《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被告认为,投资方椒江大桥实业公司就是一个经济组织,而不是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此外,省交通部门的文件也明确这是经营性公路。

  原告不接受调解

  表示会继续上诉

  昨天的庭审是上午9点开始的。8点就有市民赶到椒江法院,等着排队入庭旁听。9点不到,能容纳五六十人的旁听席早已坐满,还有十几个人站在了庭外。

  原告席上只有王林友一个人,他没有请律师。被告椒江大桥实业有限公司请了两个律师应诉。

  庭审时间不长,一小时左右。庭辩也不算激烈。

  在庭审最后,法官问王林友:“是否愿意接受调解。”

  “不接受。”王这样回答。

  法庭认定,椒江大桥实业有限公司经省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原告认为被告收取通行费违法,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通行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王林友表示,他还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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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大桥管理方的老王败诉
2015-04-22 3856574 2 2015年04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