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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首富遭绑架
绑匪逼其杀人以此勒索1亿

本报特请司法界专家解读:被胁迫杀人应被视作“紧急避险”还是“故意杀人”?

  本报记者 陈伟斌 黄小星

  记者昨天获悉,四川宜宾警方破获一起绑架杀人案:本月10日,四名匪徒绑架“宜宾首富”、四川宜宾伊力集团董事长章英启后,胁迫其杀害了一名陌生女子,并以此勒索章英启巨额赎金。次日,章英启报警,四名绑匪也随后被警方抓获。正是这起案情特别的案件,引发了舆论对于章英启究竟应承担何责任的热议。

  近日,四川宜宾的当地论坛上最先曝出此事称,刘某因经商亏损巨额资金,半年前邀约岳某、陈某、冯某等人,预谋对“宜宾首富”、伊力集团53岁的法人代表章英启进行绑架勒索。

  该贴网贴表述案件经过甚为详细:11月1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岳某、陈某利用冯某(女)事前准备好的脚镣,在宜宾市翠屏区一小区电梯内,以喷辣椒水、捆绑手脚、捂嘴蒙眼的方式,将章英启绑架致宜宾市翠屏区赵场镇一出租房内,并用自制手枪威胁章英启在2016年3月前交赎金1亿元。

  “章英启迫于威胁同意后,四人威逼章英启对一按摩店员工进行绳索勒颈的方式进行杀害,并对这一过程进行摄像记录作为威胁证据,之后将章英启释放回家准备赎金。”网帖称章英启于11月11日凌晨4时许到宜宾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公安部门将四名犯罪嫌疑人陆续抓获。

  昨日下午,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对外证实了“宜宾首富”、四川宜宾伊力集团董事长章英启遭绑架勒索一案,称2015年11月11日凌晨4时许,四川宜宾警方接到当地企业主章英启的报案称,11月10日晚9时许,其在回家途中被人绑架至翠屏区一居民屋内,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勒索其交付巨额赎金。

  接警后,当地警方立即展开侦查,于11日中午1时许,将刘某、岳某、陈某、冯某四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刘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于此案,我国著名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表示,被绑架并被胁迫参与杀害陌生女子的章英启,在接下来的责任认定上,还是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其当时的处境,并做详尽的分析,“因为在特殊情况下,章英启是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洪道德为钱报记者分析说,如果在被胁迫参与杀害陌生女子境况中,四名匪徒对章英启做出了让他无法选择的决定,即只有杀害陌生女子才能保住自己生命的现况时,章英启的行为或可视情况被认定为“紧急避险”,“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则认为,刑法规定了紧急避险,但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而且只能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不容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章英启虽然是被迫杀人,但牺牲的是别人的生命,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情况。

  与此同时,洪道德认为,如果在实施杀人过程中,章英启还有别的选择,既可以不杀人又尽量保全自己,那么章英启还是需要和四名绑匪一起,承担刑事责任,“属于故意杀人。”

  “不过还是要看警方的调查结果才能定位章英启在杀人时所扮演的实际角色。”洪道德也表示,案发次日章英启便选择了报警,这也让他有自首情节,故而可以在量刑过程中减轻刑责。

  对此,王殿学认为,章英启的被迫杀人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犯罪的胁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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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8 钱江晚报2015-11-1800006;4074797;钱江晚报2015-11-1800009 2 2015年11月1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