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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减半

标准:年应税额低于30万元

  小微企业发展再迎政策利好。记者从昨天举行的“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推进会上了解到,宁波新实施的“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将使小微企业在纳税、贷款等方面,享受到更多的优惠扶持政策。

  按照宁波市地税局制定的减税计划,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费。

  本报通讯员 曹小琴

  本报记者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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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减半
2015-11-19 4076323 2 2015年11月1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