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减半
标准:年应税额低于30万元
小微企业发展再迎政策利好。记者从昨天举行的“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推进会上了解到,宁波新实施的“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将使小微企业在纳税、贷款等方面,享受到更多的优惠扶持政策。
按照宁波市地税局制定的减税计划,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费。
本报通讯员 曹小琴
本报记者 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