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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003版:嘉兴生活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保险公司真的不赔吗?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保险公司真的不赔吗?

  日前,秀洲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三起交通事故,与其他交通事故不同的是,这三起交通事故的原告是一家人。但就是因为这个情况,保险公司称因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能对三人的损失进行理赔。难道保险合同真的不保家庭成员的损失吗?

  事情是这样的,今年2月份,黄某开车载着妻子简某和儿子、女儿由上海市往芜湖市方向行驶,当该车行至G50沪渝高速205KM(上行线)处时,与前车发生追尾,因女儿受伤,黄某、简某和儿子三人都下了车查看,平行站立在该车车身右侧靠近来车方向一侧,约3-5分钟后,汪某因雨天未能确保安全车速,未及时发现路面情况,驾车将三人向前推移与黄某的车子发生挤压,造成三人受伤,儿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此,黄某、简某首先作为儿子的父母起诉至秀州法院要求黄某的被保险公司和汪某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后黄某和简某又因自身损害分别又起诉了两保险公司。

  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在其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均不应理赔。对此,黄某很气愤,称交了那么多保险费,等到要理赔了,保险公司这也不赔那也不赔,实在太坑人了。庭审过程中,双方也针对该约定的法律效力展开了激烈辩论。

  法官认为,虽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有此约定,但应当指出,在该保险合同总则中也对合同所指的应予赔偿的第三人作了规定,即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可见,被保险人黄某确应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是否为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不以受害人与肇事驾驶员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家庭成员可以成为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受偿主体。尽管“责任免除”条款中排除了对家庭成员的赔偿义务,但该免责条款只是保险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已对上述免责事项对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也并未就免责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两原告共计116万余元。                    秀舟/文


钱江晚报 嘉兴生活 z0003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保险公司真的不赔吗? 2016-01-15 钱江晚报2016-01-1500009;钱江晚报2016-01-1500011 2 2016年01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