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向女友借款72万元
连累分居妻子也成了被告
昨天,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小三”告“原配”的债务纠纷案。此事,还得从多年前说起。
2004年9月6日,温州小伙小向和姑娘小倩登记结婚。婚后,小向却沉迷网络不务正业,后来有了孩子,他对小倩母子也是不闻不问。3年后,夫妻分居。考虑到孩子还小,两人没有办离婚手续。两人口头上达成协议,小向净身出户,搬到外面居住。到2009年,两人彻底断了联系。
也是在2009年,当时已33岁的小向,经人介绍认识了当时只有22岁的小林,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小向和朋友承包了一家大排档。2010年至2013年,小向陆续向小林借钱,欠款加起来有共72.7万元,这些钱很大一部分是小林问家人借的。虽然大多数借款都打了借条,但当时两人感情好,本来准备结婚,也没有约定利息。
后来,一个偶然的机会,小林得知男友与妻子还未离婚,还有一个孩子。而且,他还伪造了身份证修改了年龄。一气之下,小林向小向提出断绝关系,并要求还钱。
多次讨要无果,去年12月,小林将小向及其妻子小倩告到法院,要求夫妻俩共同偿还债务。
在法庭上,小倩辩称,自己和小向分居已有9年,7年没有联系。小向也说,“我们早就分居了,这债让她一起还没有道理。”
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小林和小向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虽然发生在小向和小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两人早已分居,互不往来,这些借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一审宣判,小向偿还小林借款72.7万余元及利息。 本报通讯员 鹿轩 本报记者 汪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