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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003版:嘉兴生活

签了赔偿协议 一年后又反悔

  签了赔偿协议 一年后又反悔

  2014年6月的一天晚上,汪某开着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进入小区大门。这时,他的车子与设置在该路段的横幅发生碰撞,结果造成汪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其实从当月3日起,该小区部分道路已经开始维护改造,施工单位在小区醒目位置与宣传橱窗张贴了通知。在施工区域里,施工单位还放置了警示牌、灯,并用彩旗进行了隔断。可以说,预防工作还是做得比较到位的。

  事故发生后,汪某被送到医院救治。住院期间,他花去1.5万余元的医疗费。当月快月底的时候,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汪某与施工单位负同等责任。当天,双方在事故认定书上签订协议,约定施工单位一次性支付汪某医疗费4000元,汪某的其余损失由他自行承担,随后施工单位马上支付给汪某赔偿款。

  但是,后来汪某又因此事而两次住院,花去3868元医药费。经专业机构鉴定,汪某由此事故造成十级伤残。一年多期间中,汪某始终觉得自己吃亏了,觉得自己先前的赔偿太低。于是在近日,他就起诉到平湖法院,请求撤销原先的协议。

  法院认为,汪某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的理由是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会显失公平。但在汪某的这个协议的签订中,由交警部门组织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自由主体,均可以自由作出意思表示,所以施工单位对汪某并不存在优势地位。另外,双方对事故赔偿的经验也基本相等。因此,法院对汪某提出的撤销理由不予支持。

  顾伟慧/文


钱江晚报 嘉兴生活 z0003 签了赔偿协议 一年后又反悔 2016-07-08 钱江晚报2016-07-0800020;钱江晚报2016-07-0800021 2 2016年07月0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