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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06版:今日下沙·警事

下班路上出事故却无旁证
能否认定为工伤

  本报记者 杨渐 通讯员 张燕燕

  下班路上发生事故,路口监控损坏、又没人目击,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认定,这种情况能否认定工伤?一起来看看律师怎么说。

  案例

  2016年,小周找了份仓库管理员的工作,每天都要到晚上九、十点钟才下班。干了一年多后,意外突然发生了,去年8月的一天,他在骑电动车回家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不幸受伤。

  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由于事故路段的道路监控设备损坏,事故发生时也无第三人目击,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无法确定小周自本次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由于无法证明小周在这期事故中承担非本人责任,他的工伤认定申请也遭到了拒绝。

  那么,在有权机关未对其在事故中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小周所受事故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律师点评

  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肖云云律师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双方均对小周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这一事实予以认定,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周某在事故中是否承担非主要责任。

  肖女士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但该条文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的受害职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肖律师说,社会生活中,社保部门往往以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像小周这种情形,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形下,社保部门依职权对事故责任进行判断后仍无法查清事故责任的,通常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社保部门这一行政行为的评价并不一致。“持肯定态度的法院,认为‘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承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明责任应由职工方承担,持否定意见的法院正好相反,认为相应的证明责任应由社保部门承担。”

  肖律师认为,后者的裁判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更具有合理性,也更能体现《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就本案而言,这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法律原则。其次,由于事故现场监控设备损坏,也无人证,致使周某妻子通过个人力量确定事故的责任承担不现实,也不可能。”

  肖律师说,《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周某的事故可能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但也不排除路面状况、动物冲撞及车光照射等意外因素。“在事故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应从有利于职工的角度出发,在职工承担‘主要责任’的判定上持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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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8-10-10 8442054 2 2018年10月1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