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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005版:淳安·法眼

凭借条要求返还投资款,法院这样判

  近日,淳安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借条中虽有被告签字,也约定了借款金额、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及利息,但根据被告提供的投资协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案的借款实为张某交由李某经营的投资款,并非借款。该案如何定性?李某是否应当返还“借款”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庭审中,原告张某陈述,2016年3月,被告李某找到自己称有一个投资项目收益很高,只要投钱,次日起就会返利,本金将在投资后两年内全部返还。张某遂和李某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张某将款项40000元交由李某投资经营,每月返利由李某支付给张某,本金40000元将在协议签订两年后返还给张某。

  张某投资后,李某于2016年5月、8月向张某支付返现款共计28000元。后涉案投资项目因涉嫌犯罪,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得知投资项目失败后,要求李某向其出具借条。李某遂于2016年年底向张某出具借条,借条约定李某向张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款于2017年12月底返还2万元,于2018年底返还2万元,如张某逾期未返还,则须支付利息。借条出具后,李某逾期未返还借款,故张某向本院起诉李某还本付息。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陈述的事实无异议,但其辩称虽然借条是本人所写,但事实上并不是向张某借款,李某自己也投资了涉案项目亏了很多钱。投资都有风险,本案的4万元是张某自愿投资的,其应当自负盈亏,自己并没有还款义务。

  法官在审查被告李某提供的投资协议中发现原被告双方并无约定投资风险如何分担的内容。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并结合双方的证据,法官认为本案不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虽有借条,但根据投资协议,张某交付给李某的40000元款项是投资款并非借款,双方并无借贷合意。既然不是借款,那么本案的“借条”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李某是否仍有还款义务?法官认为张某和李某虽无借贷合意,但李某写下的字据是其真实意识表示,双方达成合意,张某和李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扣除李某已向张某支付的返现款28000元,李某仍须向张某返还剩余款项12000元。原被告均表示对法官的判决没有异议。

  庭审结束后,法官对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进行了警示教育。凡是投资都有风险,天上不会掉馅饼。在民间融资形式多样、监管薄弱的环境下,不少违法分子唯利是图,打着稳赚不赔、高获利的旗号,非法集资钱财。面临投资,切忌轻易听信他人,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多听家人建议和劝告,必要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咨询。如不慎掉入违法犯罪陷阱,应该第一时间报案或向政府部门举报。

  谭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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