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十三条” 执前调解显成效
“谢谢詹庭长,能为我这个处于缓刑考验期的人多方考虑,我一定会履行我的承诺!”年近半百的叶某满怀感激地对威坪法庭庭长詹鹏飞说出这句话。
原来叶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之后被害人杨某对叶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叶某承诺分批偿还杨某各项损失3万余元。但因叶某未按期履行,杨某一纸申请书前往法院立案执行。
针对本案特殊情况,淳安法院威坪法庭庭长詹鹏飞在执行立案前立即启动调解程序,并与所在地司法所联系,了解到叶某家境贫寒,经最大努力将之前的三万余元已陆续支付了一半,若进入执行程序叶某拿不出钱,将面临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同时缓刑也一并终止进入为期一年的服刑。最坏的结果就是叶某进监狱服刑,杨某也未能如愿拿到赔偿款,这是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我儿子今年读高三,明年就要高考了,他还靠我养活,就算我再省,也不能饿着他的,要是我坐牢了,这个家的未来、我儿子的未来就彻底毁了!”从叶某恳切的眼神中看到他迫切地希望得到詹鹏飞的帮助,“我现在真的是拿不出钱,而且我这个状况亲戚朋友都不会借一分钱给我,能不能缓一缓,我努力打工赚钱,争取今年年底前把钱还上。”
詹鹏飞根据叶某的情况耐心地做着双方的思想工作,告知叶某最近出台的史上最严“十三条”,若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即使如叶某所承诺的在今年年底前付清赔偿款,还款期依然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迟延的履行照样对叶某有极大的制约作用,无须担心他是刻意回避执行。最终,叶某写下承诺书,杨某同意暂时撤回执行申请。
一份带着温度的执前调解,兼顾着双方当事人人情冷暖,法律是严肃的,但是也并非不近人情。避免矛盾激化,用最合适的手段达到最好的预期,实现最好的执行效果才是执行的真谛。
詹鹏飞虽不是执行法官,但也是在用实际行动贯彻省高院多次强调的“立审执兼顾”的原则,在法律的“流水线”上产生“聚合效应”和“规模效益”。通过“执前催收”的方式,既注重规则又兼顾灵活,敦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也减轻了执行法官的办案压力,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也进一步宣扬了民事执行的强制性、规范性,提高执行威慑力。
程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