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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15版:金融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8月1日实施

民间借贷金额达300万元需备案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8月1日实施

  民间借贷金额达300万元需备案

  近日,《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下称《条例》)经浙江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就民间借贷活动规定称,若单笔借款金额超300万元(人民币,下同),借款人应进行备案。

  借款300万以上的民间借贷应备案

  浙江民营经济发达,民间借贷活动较为活跃,此次《条例》专门对有关民间借贷活动监管作了明确规定。那么,民间借贷哪些情况需要备案?

  依据《条例》第18条规定:(1)单笔借款金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2)借款的本息余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3)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具有上述3种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凭证报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出借人有权督促借款人履行前款规定的备案义务,也可以自愿履行。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小企业经营的资金需求,但由于民间借贷隐蔽性强、交易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各类纠纷及潜在风险,对正常的民间金融秩序带来冲击。为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条例》设定了大额民间借贷的备案制度,通过掌握借贷双方的信息来规范借贷行为。

  不履行备案义务最高将被罚10万元

  如果未履行借贷备案义务,将面临哪些处罚呢?

  《条例》中相关条款规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对备案的人也设定了一些鼓励措施,在解决纠纷及民事诉讼时,提供了相关证明,强化安全保障。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钱芳律师认为,此次备案规定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共同利益,有利于基层执法、司法机构更有效地处置民间借贷纠纷,建议借款人履行借款备案,建议出借人也可积极督促借款人进行备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吴恩慧


钱江晚报 金融 a0015 民间借贷金额达300万元需备案 2020-05-27 钱江晚报2020-05-2700012;钱江晚报2020-05-2700014;钱江晚报2020-05-2700016 2 2020年05月2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