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吴君城诉吴显梅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主要内容2021年5月29日至2021年12月23日期间,被告吴显梅使用微信名“野外飞鹰”(群昵称“ 13-15野外飞鹰”)在“泰禾•杭州院子工作信息群”发表不当言论,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吴显梅侵犯了吴君城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显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吴君城的名誉侵害;二、被告吴显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泰禾•杭州院子工作信息群”微信群向原告吴君城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未按前述要求履行,本院将在《钱江晚报》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相应费用由被告吴显梅负担;三、驳回原告吴君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吴显梅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吴显梅逾期未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杭州互联网法院特公布本案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吴显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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