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不宜机械执行
本报评论员 项向荣
河南洛阳市西工区一踩三轮车卖菜大爷因销售不合格蔬菜,被罚款合并11万元,可他卖菜获利仅21.05元。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据悉,卖菜摊主姜某所售卖的菜品,经行政机关抽检为农残超标蔬菜。表面上看,确属违法,理当依法追究。按照老大爷每天一次卖菜的频率,以每次获利21.05元来算,老大爷需要一年365天风雨无阻地卖菜14.31年,才能卖够110000元的蔬菜农残罚款。这个惩罚也太不相当了。
也有人认为,罚款金额应该具有震慑力,以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才能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公众健康。但问题是,此次老大爷销售的经检验不合格的姜、菠菜、青椒,系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进货。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老大爷在一个合法的批发市场,却买到了一批农残超标蔬菜,他首先是一名受害人。批发商家、批发市场、检验机构才是主要责任人。如果配备了专业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的市场,都检不出某批蔬菜农残超标,却要求一个菜农确保其买自批发市场的蔬菜是安全的,岂非打错了板子?
不久前,福州也有类似个案传出。当地一名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合并被判罚10万元罚款。因为老人交不起罚款,当地市监局申请强制执行。不久前此案二审尘埃落定:法院裁定维持原一审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无疑也是对某些执法部门打了脸。
从报道来看,这些遭遇“天价”处罚的菜农多为初次违法,并无销售问题食品的主观故意。按照法律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洛阳西工区法院此次裁判中,“打脸”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坚守了法律的本意与原则。同时还特意发出司法建议,提醒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推进公正文明人性化执法等”。
类似的“小过重罚”在行政执法中时有发生,说明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过于机械地执行标准,导致处罚金额与大众认知严重不符,难以获得公众的支持。这些过罚不当的个案被法院“打脸”,向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敲了警钟,无疑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