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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3版:每日新闻·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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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管条例应兼顾全省
· 装修要不要事前审批
· 业主身分最好明确解释
· 前期物业应该界定明确
· 物管收入支出应公示
· 小区占道停车要用条例规范
· 街道社区也来参与物管
· 业委会要和物管签合同
· 不缴物管费要有行政措施
· 业主自治也叫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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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不缴物管费要有行政措施
  绿城物管总公司副总经理 朱景波

  目前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物管公司对拒不缴费的可以上法院去告。但是我认为,物管工作人员毕竟与业主朝夕相处,相互打交道要好多年,甚至一辈子,总是与人为善为好。一打官司就撕破了脸皮,在实际操作上难度较大,牵扯的精力太多,而且收钱又不是一次,总不见得月月打官司吧。

  在制定物业管理条例时,能否考虑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如通过业主所在单位或业主的主管部门,动用行政的手段来解决,希望政府能拿出好的措施,来维护物业管理整个行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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