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以上规定足以保护大多数购房人的办证权益,但现有的办证制度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就是房地产权属证书由购房人来办理,开发商只有协助的义务。从司法实践来看,该项规定往往成了开发商逾期办证而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理由,很多开发商均认为法规已经规定办证是购房人的义务,那么开发商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逾期问题。
笔者认为该项制度存在以下不足:
一、权利义务不对等。支付全部购房款是购房人的主要义务,而交付房屋并转移所有权是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办理权属证书是转移所有权的公示方式,理应属于开发商的责任或义务。
二、开发商在办证中的责任不清晰。开发商的责任只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作了规定,即开发商应在法定期限进行全部资料的备案或者说初始登记,但开发商没有按时进行初始登记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却是不清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现行的商品房预售示范合同文本所说的“因出卖人的原因”过于笼统,实践中很难把握,不利于对购房人的保护。
三、购房人处在办证弱势一方。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房产开发的专业公司,必然具备房产开发办证的丰富经验,具备强大的财力、物力、人力,而且,办证必须的初始登记资料均为开发商掌控,由其承担全部办证义务相对比较容易。而作为购房人来讲,其手上均只有也只须提供身份证等一些证件,而初始登记资料均为开发商掌控,购房人无法把握初始登记的时间,也就无法预测办证的时间。
所以,将全部的办证事宜由开发商来完成,购房人只履行提供身份证等协助工作,能更好的保护购房人的合同权利,也是对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办证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