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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0版:每日新闻·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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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铁概念能否装进购房合同
· 这套房改房 算不算共同财产?
· 离婚后, 按揭贷款怎么办?
· 中介的“独家代理”为何败诉
· 这种房屋转让 是否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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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中介的“独家代理”为何败诉
  上海的一家房产经纪公司与市民华某签订的居间中介合同中,有独家代理的条款,但华某却通过另一家房产经纪公司卖了房,与华某签约的那家房产经纪公司以违约为由将华某告上法院。日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则认为,房产中介公司设置的独家代理条款无效。

  中介凭独家代理条款

  索赔10万

  作为原告的房产经纪公司在法庭上表示,在签订房产出售居间合同后,房产经纪公司积极为华某联系“下家”,而华某却私自与另一家房产经纪公司介绍的买受人成交。这一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它起诉要求华某按约支付违约金10.2万元。

  华某则表示,他没有委托房产经纪公司独家销售房屋。他的房屋在这家公司挂牌之前,就已在其他多家房地产经纪公司挂牌销售了。华某还认为,房产经纪公司未尽独家代理义务,独家委托代理条款排除了华某的重要权利,加重了华某的责任,而且限制了华某的缔约自由,属于无效条款。因此,他不同意房产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同意支付房产经纪公司必要的服务费1000元。

  合同显失公平

  房产中介输了

  法院审理后查明,华某和房产经纪公司约定销售一套房屋,委托价格510万元,委托期限自2005年3月13日至2005年7月14日,服务报酬为实际成交总价的1%。同时,双方在合同的特别约定事项一栏内约定,华某在委托期限内独家委托房产经纪公司出售房屋,华某不再委托第三方出售或自行出售,若违反该约定,华某则按出售房屋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这份居间合同对于华某的履约义务和违约责任作了特别规定,而对于房产经纪公司的履约义务和违约责任却未作规定,显失公平,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因此,对于房产经纪公司要求华某按该条款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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