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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3版:每日新闻·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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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昨通过反洗钱法
· 主管部门有权
进行反洗钱调查
· 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 明确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 反洗钱措施
适用于“反恐融资”
· 可疑交易调查人员
不得少于二人
·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 义务主体涵盖特定非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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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明确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通常被视为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核心。

  反洗钱法引入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据介绍,多数国家在法律中对大额交易规定了数额的下限,对限额以上的资金交易须向国家金融情报机构报告。

  此外,为限制现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使用范围,各国在反洗钱法律制度中,都规定一个大额现金交易标准,凡超过这一标准必须使用银行转账或支付系统,并要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已发布并实施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已引入了这一制度。现行法规也设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标准。

  反洗钱法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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