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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5版:人居时代·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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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了,车位、绿地、架空层都有新说法
· 拆迁安置时间过了,
我该怎么办
· 地面停车位
归全体业主所有
· 挪用配套设施最高可罚50万元
· 配套设施建设内容、期限要明确
· 房屋真实年限怎么看?
· 独乐乐不如众乐乐
· 春节到,业主给物管发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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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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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挪用配套设施最高可罚50万元
  [条例] 《条例》(报批文本)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配套设施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

  

  [现状]去年11月本报曾报道过杭州三塘桃园小区本应作为自行车库的住宅架空层被部分小区业主分割、占用,连物业单位也占用了部分架空层作为经营性用房,由此引发了“已抢到”架空层和“没抢到”的业主之间的矛盾事件。在当时的采访中,一些小区业主表示自己划分架空层是整幢楼的业主签名同意的,而且物业也默许了,这样的程序公平合理,因此对要求自己清退的做法很难理解。

  现在《条例》对这部分内容做了非常明确的说明: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中,《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将居住区配套设施挪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用途,并依法进行处罚。

  对开发建设单位来说,如果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除了要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被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得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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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人居时代·社区 B0005 挪用配套设施最高可罚50万元 2007-1-1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