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为两年或4万公里
汽车“三包”(草案)规定,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和损耗件。整车“三包”有效期为两年或者4万公里,以先到为准;损耗件的“三包”有效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上;整车“三包”和损耗件“三包”,自销售者开具发票之日算起。
出现质量问题“包修”
在“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因质量问题和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维修超过35天的“包换”
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消费者接受更换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包退”
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规定的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规定系统的同一总成或零部件因产品质量问题,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维修超过两天要提供备用车
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或者不能行驶的,修理商应当提供现场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运费。每次修理占用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2日的,修理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由修理商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