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召开的2007年全国医政工作会议上,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特别强调,对需急诊抢救的患者,医院、医生必须坚持先抢救、后缴费原则,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 ——据新华社
“先救人后缴费”
需要制度支撑
医院不见钱不施治,是怕施治完了见不到钱。收押金,留的就是这一手。作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医院固有难言之苦,没有足够的财政拨款,它不可能将救死扶伤和扶贫济困、慈善救助兼而任之。强调医院的公益性,就要有足够的公共财政投入作保证。因此,除了首诊负责制,还必须提供相关的后续制度支撑,否则,仅仅为了免责,施治很有可能是不尽心的。这种不尽心的抢救,与见死不救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卫生部领导显然注意到这个问题,提出“先抢救、后缴费”的同时,就谈到了医院急救欠费问题比较严重,一面强调“这并不能成为医院拒绝救治病人的理由”,一面提及“医疗机构应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制定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等事件救治任务的补偿政策”。要知道,这样的“补偿政策”不落实,“先抢救、后缴费”就会是一句空话。
能否通过立法,由各级政府设立一个“急救基金”,专门用于补偿医院无法收回的急救费用,只要经审核是必要的急救支出,必须给医院全额补偿,使医院没有理由因费用的顾虑在施治时留一手;
能否依法明确追讨医疗费的责任,对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责成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政府垫付后实施追讨,建立医保制度以外,则应由患者医保关系所在地的政府垫付后实施追讨;
对于患者确属无力承担抢救费用的,能否依法确定施治地与患者户籍所在地的分摊比例,通过财政进行结算……
总之,要依法确保医院不承担抢救的费用风险,这样,首诊负责制才有可能成为医院见死不救的克星,“先抢救、后缴费”才有可能使患者不幸病倒异乡时,真正不必因一时交不上住院押金而对能否得到医院竭尽全力的抢救心存杞忧。 □慕毅飞
“先救人后收费”应是铁律
在生命意义永远高于金钱价值的今天,卫生部不但要强调“先抢救、后缴费”的原则,而且有必要将此原则作为所有医院的一条“铁的纪律”。事实上,江苏省医疗机构已经这样做了。江苏省卫生厅明确规定了“今后,对于因收费问题而贻误救治时机,产生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一律给予开除处理,同时严肃处理单位领导,决不姑息迁就。这要成为江苏省医疗机构一条铁的纪律,绝不含糊。”
对需要急救的病人,救还是不救,向外界传递出医院截然不同的社会价值取向——是把钱看得比生命更重要,还是将生命看得比钱更加宝贵。两者之间怎样取舍,反映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而事实上,尽管几乎所有的医院都受到患者拖欠医疗费用的困扰,但近年来绝大多数医院的日子都过得相当滋润,并未听说有哪家医院因为患者拖欠医疗费用而造成运转不灵,影响到生存的。 □刘勇
建议先抓医风医德
“医院应该坚持先救人后收费”,不少医务人员不乐意了:一般医院都有规定,科室出了欠费逃跑病人,医生护士就要按比例替病人还钱。部长大人为什么不先把这条规定取消掉?
我们不能回避困难病人欠费给医院带来的负担,“国家买单”也是令人期待。可是我们同时又不妨假设一下,即便全部实现了政府补偿,因为医院拒救困难患者所产生的矛盾就一朝化解了?会不会有医院将困难患者小病当作大病看,大病当作天价医,甚至无病看作有病骗取补偿的可能?反正有政府补偿,自己还落得个“救人为先”的美名,何乐而不为。
不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根本性问题,医院见死不救现象就会长期存在;不根本扭转医德医风的巨大障碍,政府补偿就有可能变成医院新的财源。不知道政府补偿迟迟不到位,是否有这方面的考虑。所以,在建立补偿机制来挽救医患矛盾前,应先实实在在地抓一抓医德医风,先取消医院的患者欠费逃跑医生护士还钱的不合理规定,等等。 □周稀银
应立法惩罚“见死不救”
生命权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而且是人的基本权利中最为根本性的权利,所以对待人的生命权不应简单遵循市场原则。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医疗机构同样会逐利,因而要真正实现先救人后缴费,除了需要管理部门再三强调之外,起码还应当作出这样两方面的努力:一方面应当将这样一种原则规定进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对于医疗机构见死不救责任人的罚则,以将人的生命权纳入法律保障范畴;另一方面,政府应当保障医疗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必要资金,同时制定医疗机构承担突发事件救治任务的补偿政策,包括帮助建立有关社会捐献基金,妥善解决医疗急救欠费问题,解除医疗机构先救人后缴费的后顾之忧,如此才可能将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落到实处。 □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