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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3版:每日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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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铁路赔偿立法
为何不“开门”

  “暂行”了28年之久的铁路事故赔偿标准终于作古:国务院日前公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自今年9月1日开始,铁路事故如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从“革委会”年代的火车撞死人最多赔300元或解决粮票,到9月1日起撞死人最多赔15万,其间经过了漫长的28年,经过了多达百余次针对赔偿标准的诉讼官司,经过了两会代表和公共传媒N次批判与质疑——此时此刻,铁道部官员说“新标准的出台,体现了铁道部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对生命的尊重”,让人不禁莞尔。

  虽然我们常说“生命无价”、“生命贵于一切”,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法律法规都在干同样一件事情:给生命“定价”——不是定最低价,而是定最高价;而且城乡有别户籍有异,同命不同价。这样一来,人命价格不及狗命价格之类的事情,总能时常见诸报端。原因很简单:人命有最高限价,而狗命没有。

  铁路事故赔偿新规,依然延续了这样的赔偿惯例:生命“底价”没有规定,但是最高价绝对金额分明。公众其实大可质问:如此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们又是站在谁的立场上来立法?凭什么一个大活人最高只值15万呢?相比于过去的300元而言,15万固然是“天文数字”,可那最多亦不过是7年左右的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即便只与国内同类“命价”规定相比,那也是最低的:航空事故最高赔偿标准为40万元,矿难事故最高赔偿标准是为20万元。

  “命价”定得低只是一方面,最让人不能接受的还是这样的“霸王规定”: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铁路企业无法证明人身伤亡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何况,同属交通运输,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即使受害人有明显过错,那也只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已,铁路企业凭什么豁免责任呢?        ■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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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每日新闻·时评 A0003 铁路赔偿立法
为何不“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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