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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1版:财富·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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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大居住焦点有新说法
· 住宅可以“传”给下一代
· 住宅经商要经同意
· 1/2业主同意即可炒物业公司
· 小区公共道路车位,归业主
· 业委会的决定,业主可起诉撤销
· 顶层平台,赠送无效
· 买房这件事,好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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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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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小区公共道路车位,归业主
  现状:车位无疑是目前最令各小区业主头疼的大问题。这些年来,由于一些车位车库权属不清晰,杭州不少小区都发生了业主与开发商、物管公司的纠纷事件,为此,有些开发商在销售合同中就明确约定“车库车位等为建设单位所有,其产权不随购房合同转让”。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解读: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的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物权法》的规定,明确了应以业主需求为第一位,也说明另外一个问题: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车收入应该归业主所有。

  此前,在2007年刚通过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物所的律师认为,对于车库,应该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作明确约定,比如开发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业主在多长时间内可以购买,如不购买则视为放弃优先权等,这样可以明确各方利益,使两者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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