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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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1版:财富·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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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大居住焦点有新说法
· 住宅可以“传”给下一代
· 住宅经商要经同意
· 1/2业主同意即可炒物业公司
· 小区公共道路车位,归业主
· 业委会的决定,业主可起诉撤销
· 顶层平台,赠送无效
· 买房这件事,好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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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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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1/2业主同意即可炒物业公司
  现状:小区业主大会要对一些事项做表决,根据现行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需要2/3的业主同意才可以通过。

  

  《物业管理条例》:在新版本条例中,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修改为跟《物权法》的规定一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是由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等确定的。涉及业主重大共同利益的事项,经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确认其效力,即两个1/2。

  解读:选聘和炒掉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以后只要找到过半数的“同盟军”就可以了。但是在涉及业主财产权利方面的重大事项如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则仍然需要经过两个2/3,即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作出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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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财富·经济新闻 B0001 1/2业主同意即可炒物业公司 2007-9-27 钱江晚报b00012007-09-270001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