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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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1版:财富·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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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大居住焦点有新说法
· 住宅可以“传”给下一代
· 住宅经商要经同意
· 1/2业主同意即可炒物业公司
· 小区公共道路车位,归业主
· 业委会的决定,业主可起诉撤销
· 顶层平台,赠送无效
· 买房这件事,好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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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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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住宅经商要经同意
  现状:一些小区的业主私自将临街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如开茶馆、麻将馆等,噪音很大;还有些小公司为了节约办公成本,在住宅里办起公来,引来一些陌生人出入小区楼层。这些行为往往引起临近住户的反感。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解读:有业主担心,《物权法》的这条规定,是否为居民楼商用打开了口子,导致“住宅禁商”的规定失效。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物权法施行后,业主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才可以。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得到同意而擅自改变用途,诉讼时可以明确适用物权法的条款。此外,目前杭州仍然禁止公司在住宅小区内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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