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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1版:财富·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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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大居住焦点有新说法
· 住宅可以“传”给下一代
· 住宅经商要经同意
· 1/2业主同意即可炒物业公司
· 小区公共道路车位,归业主
· 业委会的决定,业主可起诉撤销
· 顶层平台,赠送无效
· 买房这件事,好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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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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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住宅可以“传”给下一代
  现状:“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这是当前不少业主心头的疑惑。根据现行的法律,我国普通商品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满70年后你的房子还有没有土地使用权?政府是否可以收回他用?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解读:有业内人士认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其实质上相当于变为永久产权。由于具有了某种程度的长久所有权,好比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老百姓购置不动产、传给下一代的欲望将被激发;自动续期意味着房子将不再像现在普遍设计的50年使用寿命那么“短命”,老百姓买房时,将更注重房子的品质,那些质量差、设计不合理的房子将在短时间内被市场淘汰;对于城市及房地产项目的整体规划设计也是一个大挑战,以后政府和开发商在做相关规划时,将更多地考虑长久性问题。

  虽然《物权法》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对于目前在不少大中城市红火一时的公建用地上所开发的住宅续期问题却并未提及。事实上,近两年来杭州出现了很多单身公寓、酒店式公寓等在商业用地和综合性用地上建起来的住宅项目,这类房子的使用权一般为40年或50年,将比普通住宅更早遭遇“用地使用权届满”的问题,它们如何处理,仍留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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