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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11版:人居时代·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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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坠楼事件,再度拷问居住隐患
· 开发商不设楼梯
是为业主考虑还是节约成本
· LOFT不设楼梯
业主二层摔落昏迷
· 居住安全
开发商能否想得更周到
· 楼梯建造多不列入交付标准
律师说,业主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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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楼梯建造多不列入交付标准
律师说,业主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在几年前的曹某事故中,最终开发商被告上法庭。审理过程中,开发商辩称,曹某是自己不小心从预留的楼梯口摔下,该公司按图施工,并已通过竣工验收,室内防护措施也已经设置,其本身的危险性是合理存在,因此该公司并无过错,与曹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这样的理由是否成立?记者采访了几位律师,得到的答案似乎很一致:按现有的多数合同,楼梯没有被列入交付标准,开发商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我看过的几个有LOFT户型的楼盘中,其商品房销售合同附件中对交付标准的约定都比较完整,交付时没有楼梯,业主都是知道并同意的,所以如果发生坠落事故,责任主要在当事方。”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钟说,如果是未交付的房子,经过开发商同意去看房,开发商要承担部分责任;如果没有经过开发商同意去看房,出了事故则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浙江六合律师事务所于建国律师也表示:“业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所以业主了解全部情况的前提下,这类事件里开发商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曹某的案件中,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曹某在看房时对现场未加以足够的谨慎,以致失足摔死,其本人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陈钟和于建国两位律师都提醒购房者,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附件中对交付标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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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人居时代·调查 B0011 楼梯建造多不列入交付标准
律师说,业主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2008-1-17 钱江晚报b00112008-01-170001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