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里,同个商品货柜上标明一个价,结账时却被告知提价了!促销商品的价格更是商家自己随意编造,再打折销售。近日,浙江省消保委连续接到多起价格方面的投诉。
涨价搞“突然袭击”
消费者李先生拿着超市退补给他的33元,很高兴:“虽然钱不多,但证明我有道理。”
前几天,家在台州的李先生一大早来到消保委投诉,“超市标价和结账时价格竟然变了,一下就涨了3元多。”
“家里食用油快用光了,我就打算去超市买几瓶。”他说,因为超市商品展柜上对各种商品都进行明码标价,所以他很确定,当时他要买的那款调和油标示的价格是53.5元/瓶,他从展柜上拿了5瓶。可到收银台结帐付款的时候,收银员却迟疑了一下,这时超市的经理走了过来对他说:“这个油不能按这个价格卖了,超市里现在调价到了56.8元/瓶。”
因为急需用油,李先生没办法只能按56.8元/瓶的价格付了钱。“我事后想不明白,超市怎么能随意涨价呢?天底下哪里有想什么时候涨就什么时候涨的道理。”他生气地说,“我要求超市按照货架上标示的价格销售商品,退还多收的钱。”
消保委负责调查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调查后发现,李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超市方面则辩称,因进价涨了,所以销售价也随之涨,不然就没有利润。近日,超市将这种调和油涨价至56.8元/瓶,并对收费系统进行了修改,但由于疏忽,柜架上的价格还没有修改,所以产生了这个误会。
最后超市退还多收的16.5元,并赔偿消费者16.5元。消保委明确表示,“搞突然袭击式的涨价,不但不合情理,有失诚信,而且还是一种违法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处罚的。”
提醒:
消保委表示,从合同的角度看,超市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明码标价,这实际上是向消费者发出的一种要约,消费者认为价格公道合理,决定付款购买,这是一种承诺方式。所以超市方面必须要按照明码标示的价格销售商品。
对突然涨价行为,根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价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或者以欺骗性价格表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总额外负担的一倍。
同时,消保委提示消费者,在消费购物时,一定要核对结算价格与商家标示的价格是否一致,符合商业惯例。价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等,都是违法的,消费者完全有理由说“不行”。
“促销”之前
暗暗提价
“以前,我就听说过促销活动存在猫腻,没想到让我就碰到了。”台州周小姐说,“要不是上面的价格标签没有被撕毁,让我发现实际销售价,我肯定还在为5.5折买到这么多东西高兴。”
5月中旬,周小姐特地来到台州购物中心选购夏季床上用品。“刚好商场在搞活动,我挑的那个品牌床上用品一家打5.5折,我觉得挺划算的。”她精挑细选了一番,买下了蚊帐、凉席等全套夏季床上用品。
“等我回到家,却发现了一个秘密。”周小姐说起这个“秘密”有点生气,她以240元买的蚊帐标签上标有全国统一销售价为392元,这个价格与发票上写的蚊帐打折前原价436元明显有出入。“商家如果想多赚钱就别打这么大的折扣啊,先把原价提高了再对外宣称大折扣促销算是怎么回事啊。”
对于周小姐指责“商场虚构原价”的行为,商场负责人辩解,“我承认周小姐所购蚊帐的发票原价与标签标价确实有出入,不过这只是促销员工作中的疏忽。是不小心才出现这种错误的,根本不可能存在先提价再打折的情况。”
“该促销员对促销商品已非常熟悉,随时能立即准确报出商品的促销价以及原价,不可能轻易搞错价格。”周小姐认为这样的解释明显是在推脱责任。经过调解,最后商场负责人同意对蚊帐作“退一赔一”的赔偿。
本报通讯员 张方荣
彭波
本报记者 陈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