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10日下发的《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中明确,对危重急诊患者,急诊科应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确保急诊救治及时有效。
“指南”明确要求,医院对危重急诊患者应“先救治后补费”的原则,令人感到宽慰。虽然,目前医院急救欠费问题确实比较严重,但这并不能成为医院拒绝救治病人的理由。然而,“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在医院急救工作中,能否落实好,还是一个问号。
卫生部多次重申“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多是从医德医风方面来要求的,强制性不突出。医院遭遇病人无力或者故意不买单,一次两次可以,次数多了医院也难以承受,医院也会变着法子拒绝,最终卫生部的规定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这就出现了问题——怎样使医院必须先救人后收费,具有可操作性与持续性?
由于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没有走向法制化,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对于医疗救助的理解,人们仍是习惯于各类形式的社会捐款活动,是个人或社会团体做好人好事,没有相应的机制保障,有些医疗单位才冷漠地演绎出可悲的见死不救。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医疗救助立法需求也浮出水面。一方面不仅有利于社会上孤立无援的困难群体得到医疗救助,另一方面从法律法规上对医疗单位加以刚性约束,把“救死扶伤”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因为,制度远远比医德医风的自律要可靠得多。
那么,立法后医疗救助资金有缺口怎么办呢?可以筹集建立一个医疗救助基金。另外,政府财政也可以支出一部分,政府有义务救治困难群体。不论哪种形式的医疗救助,都离不开政府的介入。
因此,要实现“先救人后收费”必须要走立法的道路, 同时,医疗机构应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制定医疗机构承担病人没钱看病的救治任务的补偿政策,妥善解决医疗急救欠费问题。如果没有可操作性,再好的政策也是难以持久。